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 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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