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志願服務工作推展,依志願服務法 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持續參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志願服 務工作滿二年之志工。
www.root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