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民與許繼峰(2009:52-56)根據工會密度、集體協商涵蓋率和勞工立法周全度三個指標,將勞資關係區分為「集體協商型」和「政府規範型」兩種樣態,而歐美國家大都是屬於集體協商型,台灣則是政府規範性的模式。
www.npf.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