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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資爭議處理法」重要修正內容與對勞資關係影響之研究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 項規定:「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此一規定會使調解會議比較可能順利召開,有助調解機制的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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