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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文化資產個案導覽

指定/登錄理由 具有保存價值(備註:1998年5月14以前由內政部公告,未明述指定理由) 法令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0條(71年公佈)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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