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 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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