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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 :::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80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04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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