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文壹字第09930079052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文化業務:指推展文化藝術有關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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