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8 第 3 頁,共 4 頁 註:本文劃有底線的部分為本次版本主要修訂處 格,以及終止認證資格後之若干限制等措施,詳見「公共工程材料試驗實驗室認證 特定規範」(文件編號TAF-CNLA-S02) 第4 章違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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