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103 年 甄選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 壹、依據: 家庭教育法第 4 條第 4 款、第 18 條及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 貳、目的: 表揚積極推動家庭教育工作之團體與個人,鼓勵工作士氣,提升服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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