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部授教中(學)字第0970518670C號令訂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協助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www.tpde.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