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籌組評鑑工作小組,並訂定評鑑計畫及相關書表格式報部備查。 (二) 評鑑委員之聘請,應具操守、學養及豐富幼教實務經驗為原則。 (三) 評鑑工作開始前應辦理評鑑委員講習會,其中應列幼教政策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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