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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及教師法 第十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edu.law.mo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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