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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師資培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其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習課程之修習及教師資格檢定之實施方式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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