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 師聘任之引介 (以下稱介聘) ,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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