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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一、為使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輔導所屬中、小學 校及所屬中、小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辦理學校午餐業務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地方政府輔導學校及學校辦理學校午餐,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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