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全檢測,此網站為安全網站,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

教育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 主管法規資料管理維護系統

第 5 條 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 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 歷。 第 6 條 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檢覈及採認

edu.law.moe.gov.tw

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