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 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 歷。 第 6 條 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檢覈及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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