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11 日 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071 號 第 五 條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www.presiden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