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90年12月06日教育部(90)台參字第90172584號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教育業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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