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6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教育業務服務者。 本辦法所稱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係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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