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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第三十一條條文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第三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2 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41 號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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