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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教育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第 5 條 (國中校長應具資格) 國民中學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 之一: 一、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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