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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申報實務

8 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一)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 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 *行政院102年2月26日院臺財字第1020005149號令修正發布「教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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