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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

約定。 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 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 約定。 ,申請辭聘、調任或再 申請進修、研究須報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之程序。 三、第三項未修正。 第十三條 教師進修、研究 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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