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 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 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 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 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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