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請假,除第三條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婚假、娩假、 陪產假及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至第十款公假假別及日數之規定 外,餘得由各校自行定之。 第 1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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