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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對照表

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對照表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教育部臺教人三第 1020108657B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四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 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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