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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者,得由學校視需要. 遴聘。 四、依大學法第二十條、專科. 學校法第十二條及第 二. 十四條規定,專科以上學. 校教師之聘任,應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而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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