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複檢工作,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設 ... 第4 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實習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粘貼最近三個月 ... 第 13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係指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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