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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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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 ...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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