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救護技術員之受訓資格、訓練、繼續教育及其得執行之救護範圍,依 本要點規定。 三、救護技術員受訓資格: (一)初級救護技術員,應具國中、初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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