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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

第十八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發生故障超過二十四小時,應將無法處理之廢(污)水,妥善貯存,不得排放…,應暫時停止產生廢(污)水。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記錄前項故障時間、設施名稱、發生原因、廢(污)水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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