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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通報第一九四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發行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而於自行迴避前 所為之行為,其法律效力如下: (一)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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