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 核定機密等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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