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台體(一)字第 0960188868C 號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志願服務法第四條規定,整合學校及社會資源,鼓勵熱心服務之各級學校師生,支援辦理學校運動指導、運動賽會服務、課後照顧及體育相關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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