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向不顠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韵 、有韵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政治獻金。 第 14 條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頋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頋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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