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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修正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1 政治獻金法修正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99 年1 月27 日 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9931 號 第 七 條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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