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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2 項增訂「先調解後仲裁」 對工程履約爭議之影響

調解方案後,直接調解不成立,此種情形亦無法「先調後仲」,此因 政府採購法第85 條之1 第2 項修正時,其目的係以仲裁作為促成機 關接受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以提高調解成立之機會,因此「先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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