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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上遭認定為不良廠商之 救濟研究

3,凡有此事由機關即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如 廠商未依政府採購法第102 條提出救濟者,或經救濟審議機關確認無誤者,機關 即應將該情形通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核,如經審核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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