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立院三讀通過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共39 條 第一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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