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一、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告。 二、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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