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頁 (依司法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係憲法上所稱之 法官),參據司法院釋字第六 一號 解釋意旨,上開職務均與政務人員有 別,爰於第二項明文排除。另考量最 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為全國檢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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