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後申請變更者,須經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及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www.mobile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