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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能否作為執行名義?** - 聯晟法網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得為執行名義。所謂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散見於民事訴訟法中,例如第五百二十一條所定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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