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是以相對人的戶籍地為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是以不動產所在地為管轄法院。既然房子有設定抵押,直接聲請拍賣抵押物就可以了,為什麼要用支付命令的方式?這不是自找麻煩嗎!支付命令三個月沒送達到,就失效了,就算有送達,相對人一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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