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 年度台抗字第六 四號 再 抗告 人 何太田 訴訟代理人 郭隆偉 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羽瑄(原名許娟娟)間撤銷 支付命令 確定 證明書事件,就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提出異議,對於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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