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第一期發展地區內所規劃之機關、污水處理廠、公園、公園兼滯洪池、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學校、綠地等用地應配合其臨接之計畫道路規劃自行車道。 十三、本第一期發展地區內公 1 用地得供車行地下道相關設施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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