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擬定更新事業計畫的時機? 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自事業概要獲准日起一年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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