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發文字號:經貿字第09400619670號 主旨:修正公告「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如附件),並自即日 起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21條第2項及行政院94年10月17日院臺經字第 0940043105A號核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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