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院函,為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 ... 年仍未取得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理應限期檢討,對不必要的部分應儘速解編部分 : ... 二、本部依照上開作業原則,刻正通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即依都市計畫法 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4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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